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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師開業證書申請換發及研習證明文件認可辦法
› 第7條
建築師開業證書申請換發及研習證明文件認可辦法 第7條
建築師研習包含下列項目: 一、建築師倫理。 二、建築課程。 三、建築相關法令。 四、建築品質及實務。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者。 前項研習以下列方式實施,其得採計積分之計算方式及其個別項目積分計算如附表: 一、參加建築師公會活動。 二、參加講習訓練。 三、教學、研究、研發。 四、作品發表。 五、從事公共服務或參與社會公益活動。 前項第一款建築師公會活動或第二款講習訓練,由各機關(構)、團體辦理者,應於舉辦活動或訓練前,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並於活動或訓練後,發給研習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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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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