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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師開業證書申請換發及研習證明文件認可辦法 第8條

建築師於參加前條第二項第三款至第五款研習後,應檢附研習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認可。 前項研習證明文件之認可,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辦理,並將委託事項刊登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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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