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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12條

屋面重量,應按實計算,並不得小於下表所列;不在表列之屋面亦應按實計算重量: ┌───────┬───────┬─────┬───────┐ │屋面名稱 │重量(公斤/平│屋面名稱 │重量(公斤/平│ │ │方公尺) │ │方公尺) │ ├───────┼───────┼─────┼───────┤ │文化瓦 │六十 │白鐵皮浪板│七點五 │ ├───────┼───────┼─────┼───────┤ │水泥瓦 │四十五 │鋁反浪板 │二點五 │ ├───────┼───────┼─────┼───────┤ │紅土瓦 │一百二十 │六毫米玻璃│十六 │ ├───────┼───────┼─────┼───────┤ │單層瀝青防水紅│三點五 │ │ │ └───────┴───────┴─────┴───────┘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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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