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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335條

結構混凝土施工時,應依工作進度執行品質管制、檢驗及查驗,並予記錄,其內容於施工規範定之。 前項紀錄之格式、簽認、查核、保存方式及年限,由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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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