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 第9條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9條

建築物構造施工期中,監造人須隨工作進度,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取樣試驗證明所用材料及工程品質符合規定,特殊試驗得依國際通行試驗方法。 施工期間工程疑問不能解釋時,得以試驗方法證明之。
AI 白話解釋
← 第8條看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