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 第19條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19條

為保護建築物或危險物品倉庫遭受雷擊,應裝設避雷設備。 前項避雷設備,應包括受雷部、避雷導線(含引下導體)及接地電極。
AI 白話解釋
← 第18條看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全文第2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