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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20條

下列建築物應有符合本節所規定之避雷設備: 一、建築物高度在二十公尺以上者。 二、建築物高度在三公尺以上並作危險物品倉庫使用者(火藥庫、可燃性液體倉庫、可燃性氣體倉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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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