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 第21條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21條

避雷設備受雷部之保護角及保護範圍,應依下列規定: 一、受雷部採用富蘭克林避雷針者,其針體尖端與受保護地面周邊所形成之圓錐體即為避雷針之保護範圍,此圓錐體之頂角之一半即為保護角,除危險物品倉庫之保護角不得超過四十五度外,其他建築物之保護角不得超過六十度。 二、受雷部採用前款型式以外者,應依本規則總則編第四條規定,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認可後,始得運用於建築物。
AI 白話解釋
← 第20條看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全文第2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