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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 第138條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38條
供車庫等使用部份之構造及設備除依本編
第六十一條
第六十二條
規定外,應依左列規定: 一、樓地板應為耐水材料,並應有污水排除設備。 二、地板如在地面以下時,應有二面以上直通戶外之通風口,或有代替之機械通風設備。 三、利用汽車昇降機設備者,應按車庫樓地板面積每一、二○○平方公尺以內為一單位裝置昇降機一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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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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