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 第53條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53條

鍋爐之煙囪自地面計量之高度不得小於十五公尺。使用重油、輕油或焦碳為燃料者,其高度不得小於九公尺。但鍋爐每小時燃料消耗量在二十五公斤以下者不在此限。惟煙囪所排放廢氣,均須符合有關衛生法令規定之標準。
AI 白話解釋
← 第52條看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全文第5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