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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投資業識別標誌使用辦法 第14條

未依本辦法取得識別標誌而擅自使用,或使用經撤銷或註銷識別標誌而作 不實之使用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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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