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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投資業識別標誌使用辦法 第4條

申請識別標誌,應檢具下列文件及資料,向內政部或其指定委託單位申請 : 一、申請書。 二、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三、最近五年投資興建之業績證明。 四、公司、行號組織及全部職員名冊 (附所得稅扣繳憑單或勞工保險卡影 本) 。 五、稅捐機關核發之公司、行號及其負責人最近五年內無欠稅證明文件。 六、公司、行號最近五年內無經法院判決敗訴確定之房地產交易糾紛案件 切結文件。如涉訟中案件尚未確定,經敗訴判決者,應檢附判決書影 本。 七、無因房地產交易糾紛違反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及其相關法規, 經行政處分確定者之切結文件。如涉行政處分案件尚未確定,應檢附 行政處分書影本。 八、保證所使用建材均依契約規定標準施工,並負完工興建品質瑕疵擔保 責任之切結文件。 九、其他有關資料。 內政部為審查及核發識別標誌,得酌收審查及識別標誌工本費用。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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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