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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整合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示範獎勵辦法 第15條

受認可或示範獎勵補助者申請文件如有虛偽不實、違法或現場查驗有未依核准圖說施工且無法改善之情事,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其認可或示範獎勵補助之核定。 受示範獎勵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示範獎勵補助核定之全部或一部: 一、設置或使用情形與核定之設置計畫內容不符,且情節重大。 二、違反前條第一項各款之一或第二項規定,經限期改善而未改善。 依前二項規定撤銷或廢止認可或示範獎勵補助之核定,受認可或示範獎勵補助者三年內不得再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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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