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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整合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示範獎勵辦法
› 第7條
建築整合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示範獎勵辦法 第7條
取得認可文件者,得於與經營電力網之電業併聯後,填具示範獎勵補助申請表(附件五)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示範獎勵補助: 一、建築整合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認可文件影本。 二、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同意備案證明影本。 三、設置建築整合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竣工簽證表(附件六)。 四、總購置費用明細及每(峰)瓩平均成本之決算書(附件七)。 五、經營電力網之電業核發之完成併聯通知文件影本。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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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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