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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整合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示範獎勵辦法 第8條

申請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通知申請人於三十日內補正: 一、申請文件不符第四條或前條規定。 二、由代理人申請,未附具委任書。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應予補正。 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 一、未取得認可文件。 二、經依前項通知補正,逾期未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三、非由認可文件記載之申請人或其代理人申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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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