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建築法 › 第2條

建築法 第2條

主管建築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在第三條規定之地區,如以特設之管理機關為主管建築機關者,應經內政部之核定。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建築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