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建築法 › 第30條

建築法 第30條

起造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時,應備具申請書、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工程圖樣及說明書。
AI 白話解釋
← 第29條看 建築法 全文第3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