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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 第40條

起造人領得建築執照後,如有遺失,應刊登新聞紙或新聞電子報作廢,申請補發。 原發照機關,應於收到前項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補發,並另收取執照工本費。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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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