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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
› 第83條
建築法 第83條
第 七 章 拆除管理
經指定為古蹟之古建築物、遺址及其他文化遺跡,地方政府或其所有人應予管理維護,其修復應報經古蹟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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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建築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8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78條
建築物之拆除應先請領拆除執照。但左列各款之建築物,無第八十三條規定情形者不在此限:一、第十六…
「拆除管理」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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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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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2條
因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致建築物發生危險不及通知其所有人或占有人予以拆除時,…
第84條
拆除建築物時,應有維護施工及行人安全之設施,並不得妨礙公眾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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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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