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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 第6條

建築物於同一使用單元內,申請變更為多種使用類組者,應同時符合各使用類組依附表三規定之檢討項目及附表四規定之檢討標準。但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以主用途之使用類組檢討: 一、具主從用途關係如附表五。 二、從屬用途範圍之所有權應與主用途相同。 三、從屬用途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該使用單元樓地板面積之五分之二。 四、同一使用單元內主從空間應相互連通。 建築物有連跨複數樓層,無法逐層區劃分隔之垂直空間,且未以具有一小時以上之牆壁、樓板及防火門窗等防火構造及設備區劃分隔者,應視為同一使用單元檢討。 同一使用單元內之各種使用類組應以該使用單元之全部樓地板面積為檢討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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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