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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專業機構:指依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得受託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業務之技術團體。 二、專業人員:指依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得受託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業務,並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或執業技師。 三、檢查員:指由專業機構指派其所屬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業務之人員。 四、標準檢查:指就建築物之現況檢查是否符合其建造、變更使用、室內裝修時之建築相關法令規定。 五、評估檢查:指就建築物之現況是否損壞予以檢查,並就損壞現象予以調查、記錄,並評估其損壞程度及判定其改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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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