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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 第3條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範圍如下: 一、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標準檢查。 二、耐震能力評估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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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