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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 第7條
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第7條
機械停車設備之安全檢查,由檢查機構受理者,檢查機構應指派檢查員依
第八條
規定檢查,並製作安全檢查表。
第三條
第一款及第五款之機械停車設備,除汽車用昇降機及旋轉臺外,由
第十三條
第一項第一款之檢查員辦理檢查;同條其餘各款機械停車設備及汽車用昇降機、旋轉臺由
第十三條
第一項各款檢查員辦理檢查。 機械停車設備檢查通過者,安全檢查表經檢查員簽證後,應於五日內送交檢查機構,由檢查機構核發使用許可證。 前項檢查結果,檢查機構應按月彙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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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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