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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清理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清理機構結束營業者,應向原核發許可證之主管機關繳銷許可證。 清理機構自行停業一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止營業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省 ( 市) 主管機關申請停業登記,並於復業前為復業登記。停業期間,許可證 超過有效期限者,應繳銷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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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