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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清理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14條

清理機構接受指定為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管理人者,應於指定簽約後一個 月內將契學書影本送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契學中止後一個月內,清理機構應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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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