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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清理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15條

清理機構於執行清理業務時,應遵行左列規定: 一、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清理建築物污水處設施。 二、清理或運送時,不得污染地面及妨礙住家安寧。 三、清出物應送至委託處理機構處理。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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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