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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清理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17條

清理機構應於每年一月及七月檢具左列文件,送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一、受託清理之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基本資料卡。 二、清理紀錄單。 三、污泥遞送聯單。 清理機構應於每月十日前填妥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清理情形統計月報表, 送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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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