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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清理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18條

清理員清理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應每次清理紀錄單上簽章。紀錄單記載不 實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違規情節重大者,應撤銷其清理員資格證書。 經撤銷清理員資格證書者,應於註銷日起七天內繳回資格證書,且五年內 不得再請領清理員資格證書。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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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