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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清理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清理機構 (以下簡稱清理機構) ,指接受 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所有人、尸用人或管理人委託擔任其設施管理人或 清理其設施之機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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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