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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清理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
› 第3條
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清理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3條
清理機構應取得許可證後,始得受託清理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 清理機構應檢具左列資料,申請許可證: 一、申請書。 二、營利事業登記證、財團法人登記證或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許可證 。 三、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四、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清理員 (以下簡稱清理員) 身分證影本及資格證 書。 五、每日清理邁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污泥量說明。 六、清理機具清冊及其功能說明。 七、足夠之污泥處理設備或委託處理同意書。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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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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