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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改善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1條

本會委員及派兼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兼職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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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