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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改善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一句話看懂
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改善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規範了基金的收支、保管及運用,以促進建築物無障礙設施的改善,保障身心障礙者及其他特殊需求者的權益。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8-01-19・共 15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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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改善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之管理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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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得以單位預算或附屬單位預算編列,並以直轄市、縣(市)政府為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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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依本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所處之罰鍰收入。 二、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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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改善之費用,並優先使用於私有建築物改善。 二、推廣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之教育宣導及相關獎勵之費用。 三、推動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之研究發展費用。 四、本基金之管理及行政費用。 五、其他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之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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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基金應於公庫開立專戶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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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為管理及運用本基金,主管機關應設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改善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主管機關首長或由其指定相關主管兼任之,委員十二人至十四人,由主管機關就機關內及其他有關機關、身心障礙團體代表、專家學者聘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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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指派業務主辦單位人員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會務。幹事若干人,由主管機關就相關單位現職人員派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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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運用計畫之審議事項。 二、本基金之管理及預算、決算之審議事項。 三、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考核事項。 四、其他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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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會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得邀請有關人士列席。主任委員因事不能出席,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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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會委員及派兼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兼職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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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執行及決算編報,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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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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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公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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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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