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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 第8條
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第8條
專業技師執行業務所為之簽證記錄,應每三個月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 各級主管建築機關有疑問時,得向專業技師查詢其簽證紀錄,或調閱有關簽證事實之文件及工作底稿,專業技師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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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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