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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設置透水保水或滯洪設施適用範圍及容量標準 第8條

本標準規定之適用範圍及容量標準於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八十三條之二公告之逕流分擔實施範圍另有規定或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地區特性另有規定時,得從其規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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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