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86.04.11 訂定)
› 第14條
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86.04.11 訂定) 第14條
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應保存完成洽辦之申請表及其相關資料之電子檔或原件,備供本會查核。 各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均無法辦理
第十一條
及前條所定相關事宜時,應成立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建設協商小組,協調各地受理窗口、網路銜接或共用管線等相關作業事宜,必要時,由本會協調處理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3條
看 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86.04.11 訂定) 全文
第1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