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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86.04.11 訂定) 第14條

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應保存完成洽辦之申請表及其相關資料之電子檔或原件,備供本會查核。 各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均無法辦理第十一條及前條所定相關事宜時,應成立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建設協商小組,協調各地受理窗口、網路銜接或共用管線等相關作業事宜,必要時,由本會協調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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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