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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86.04.11 訂定) 第20條

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為建設其電信網路之需要,得有償使用建築物空間設置集線室及集線電信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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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