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86.04.11 訂定) › 第21條

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86.04.11 訂定) 第21條

建築物電信管箱、配線等電信設備設置,建築物起造人應建立並保留其管線竣工圖表等明細資料,移交該建築物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或所有人負責保管。
AI 白話解釋
← 第20條看 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86.04.11 訂定) 全文第2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