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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管理辦法(110.02.22 訂定) 第10條

審驗機構受理審查及審驗案件時,應依本會所定收費標準收取審查費及審驗費;本會另按委託契約議定標準核支審驗機構委託費用。 前項審查費及審驗費,審驗機構應於收訖日之次日依本會所定方式解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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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