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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管理辦法(110.02.22 訂定) 第11條

審驗機構違反第七條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十條規定,本會得予警告並限期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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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