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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管理辦法(110.02.22 訂定)
› 第5條
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管理辦法(110.02.22 訂定) 第5條
申請人依前條規定應檢具之申請文件完備者,由本會組成評鑑小組,進行實地評鑑;經實地評鑑未符合規定者,由本會列舉不符合事項通知其限期改善。申請人應於通知期限內完成改善,並提出改善報告,屆期未完成改善者,駁回其申請。 前項改善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第一項評鑑小組設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一人及評鑑委員三至五人,任期均為一年。 評鑑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第一項評鑑作業之項目、標準及方式,如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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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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