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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管理辦法(92.09.29 訂定)
› 第8條
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管理辦法(92.09.29 訂定) 第8條
審驗機構辦理個別申請案件之審驗人員,不得為該審驗人員或該審驗人員所隸屬執業機構/審驗機構所設計、簽證、監造、施工或檢測案件辦理審查或審驗。 審驗人員如有增減或其他異動情形,審驗機構應檢附異動人員基本資料,按月報請本會備查。 審驗人員出缺未補實致不符合
第三條
第一項第二款之最低員額規定時,本會得令該審驗機構暫停辦理審查及審驗業務;審驗機構得於審驗人員補實後,檢附審驗人員基本資料,報請本會准予恢復辦理審查及審驗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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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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