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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管理辦法(92.09.29 訂定)
› 第9條
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管理辦法(92.09.29 訂定) 第9條
本會與審驗機構簽定之委託契約,期間為五年,委託契約關係消滅時,審驗機構應將受理審查及審驗案件相關案卷資料,於委託終止日起一個月內移交本會。 前項契約期間屆滿或經依前條第三項暫停者,審驗機構不得再受理新申請審查及審驗業務。但已受理申請審查及審驗之案件,應繼續辦理至完成審查或審驗為止。 委託契約期間屆滿前三個月起之二個月內,審驗機構得申請辦理續約,本會得視需要依
第四條
及
第五條
規定辦理審查及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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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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