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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經理公司管理辦法 第10條

前條建築業者之個案建築計畫包括左列各項: 一、申請開發基地相同類別建築之供需分析。 二、申請開發基地分析。 三、規劃設計構想。 四、施工計畫。 五、工程造價分析。 六、開發方式及其他有關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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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