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建築經理公司管理辦法 › 第11條

建築經理公司管理辦法 第11條

建築經理公司接受委託辦理興建計畫之諮詢其範圍包括左列各項: 一、住宅市場資訊之提供。 二、個案之可行性分析。 三、個案建築、財務、銷售計畫之擬訂及契約內容之訂定。 四、土地及施工成本之估算。 五、工程管理及售後服務制度之建立。 六、其他有關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建築經理公司管理辦法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