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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經理公司管理辦法 第18條

建築經理公司接受委託辦理工程進度查核時,建築業者若變更工程設計或 主要使用建材時,應先經建築經理公司之同意。 前項建築業者變更工程設計或主要使用建材以不影響他人權益及不違背原 約定品質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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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