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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經理公司管理辦法 第5條

建築經理公司應有銀行參與投資,其投資總額不得低於實收股本百分之三 十,每一銀行以投資一家建築經理公司為限。 前項銀行投資應經財政部核准。財政部於核准銀行投資建築經理公司時, 應洽商內政部意見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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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