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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水人管理規則 第10條

引水人經引水人考試及格持有考試及格證書後,應先向交通部請領執業證書,再向航政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登記證書後,始得執行領航業務。 引水人辦事處對於前項領有登記證書之引水人,依照主管機關規定之名額依次遞補執行領航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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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