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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水人管理規則 第11條

引水人分為下列兩種: 一、甲種引水人,指得在港埠沿海引領第十三條規定噸位船舶航行之引水人。 二、乙種引水人,指得在內河、湖泊引領第十四條規定噸位船舶航行之引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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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