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引水人管理規則 › 第17條

引水人管理規則 第17條

在強制引水區域之航行船舶,經航政機關核准僱用之長期引水人,應在引水人登記證書上註明領航船舶之公司名稱及航行區域或航線。
AI 白話解釋
← 第16條看 引水人管理規則 全文第1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