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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水人管理規則 第46條

引水人發現船舶遇險時,除應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之規定辦理外,並應就其所知將該船之方位、吃水、船舶遭遇險難原因等詳為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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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